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制度

发布作者:市立三院 发布时间:2024-05-30

1.总则

1.1 为确保医疗安全,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1.3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医疗纠纷的防范

2.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把三基三严、核心制度、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相关法律法规、沟通技巧纳入培训、考核范围,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2.2 依法执业,严格技术准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各岗位要明确职责,细化流程,实现标准化服务。

2.3 加强医护患有效沟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要耐心、细致回答患者及家属的询问,沟通语气要真诚、友善,禁止使用服务禁语简单应付;要多换位思考,了解患者需求,最大化满足患者合理需求,减少激惹因素。

2.4落实医疗纠纷预警医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医疗纠纷预警处置制度做好纠纷防范并落实预警报告制度。

3.医疗纠纷的处理

3.1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

3.1.1科室层面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医院鼓励科室自行处理各类纠纷科室自行处理完结的医疗纠纷,原则上不纳入医疗纠纷考核及处罚 发生医疗纠纷后,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进行充分讨论,分析该患者的诊疗过程有无医疗缺陷或不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的要求及时完成病历及医疗文书书写,严禁私自修改病历资料 相关意见由科主任(或委托专人)于5-10个工作日内统一答复患方。与患方接触、科内讨论及答复过程都要留有原始记录; 科室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不得为患出具任何书面文书,出具书面文书必要时由医患关系办公室组织起草,分管领导把关,经律师审核后由医患关系公室同患方签署。科室不能解决的纠纷,要及时引导患者至医患关系办公室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诊疗过程或事件经过、诊疗依据、科室对纠纷初步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上报医患办

3.1.2院级层面的医疗纠纷处理坚持业务副院长负责制。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到医疗纠纷,应及时牵头调查落实,事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科室与责任科室密切配合,不得推诿与回避。事件性质明确可直接答复处理的,由医患关系办公室在5-10个工作日内答复患者。事件性质较复杂、难于解决的,分管职能科室及时向业务副院长汇报,由业务副院长指示医务科及时启动专家讨论程序,并主持会议听证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后,由医患关系办公室及时向患方反馈答复意见。

3.1.3发生医疗纠纷,应积极与患方沟通协商,其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医患关系办公室同患方签署调解书;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不愿意协商及协商不成的,主动告知患方其他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3.1.4 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遇到患者或其亲属借机扰乱医疗秩序、侮辱医务人员、抢夺病历资料、损害医院财物等情况时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职能科室报告并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报警,为后续处理留取相关司法证据,以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1.5 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纠纷处理原则,科室负责人必须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过程,在纠纷尚未解决之前,不得从事外出会诊、开会等活动,特殊情况须向相关职能科室及分管院长请假并指定有关人员参加。

3.1.6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后,要结合职能科室意见、鉴定报告中专家意见及法院判决书意见,及时组织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对纠纷事件进行认真分析整改,必要时邀请分管院领导、职能科室和医患关系办公室人员参加;相关职能科室要跟踪整改效果,确保整改到位。

4.医疗纠纷责任承担

4.1 医疗纠纷处结后,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或法院判决书的,以司法鉴定意见书或法院判决书为准,不再进行讨论,未经司法鉴定的,从我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抽调9名相关成员进行责任认定,对责任科室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追责:

4.1.1科室自行解决的纠纷原则上不予追责;医疗各环节无缺陷,严格履行了各项规章制度,医务人员尽到相应职责,仍有纠纷发生的或具备上述条件开展医院批准的新技术新项目引起的医疗纠纷,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确定责任科室、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不承担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4.1.2 确定为责任事件的,责任科室承担的经济赔偿额=(赔偿金额/医责险总责任限额)×医责险总保费,承担部分以5万元为上限科室能落实到个人的,由个人承担以上赔偿。经济处罚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当月不足扣除部分从下月绩效中扣除,扣完为止。

4.2医疗纠纷追责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时,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讨论科室间责任比例;涉及科内医护双方责任的,由科室确定医护间责任比例。科室加强纠纷内部责任认定,明确责任人及处罚金额。

4.3医疗纠纷与奖励性绩效、年终评先选优、医德考评和职称评聘等挂钩。

4.4 医疗纠纷责任人涉嫌违法违纪,依法处理。

4.5 科室未按规定时限上交纠纷资料的,每次给予200元罚款;没有进行赔付的医疗纠纷,科室未处理就交由医患关系办公室处理的,对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分别给予500元罚款

4.6科室对纠纷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年度内又因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纠纷,或出现医疗纠纷隐患未及时预警报告,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不积极配合医院解决医疗纠纷,造成处理难度加大,在纠纷处结后,扣罚科室负责人该起纠纷赔偿金额的10%。

4.7医院工作人员无论出于任何理由故意挑起医疗纠纷,经查实后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理。

5.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规定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相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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