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转院)流程(机构、内容、联系方式)
发布作者:市立三院 发布时间:2024-05-30
为了给患者提供安全、高效、便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1.概念
1.1本制度所指的转诊是将我院门诊患者转到其他医疗机构继续诊治的过程。
1.2本制度所指的转院是将我院住院患者转到其他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过程。
2.范围
我市的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的转诊转院。
3.原则
3.1患者自愿原则。
3.2保证安全原则。
3.3分级诊治原则。
3.4专科特色原则。
3.5资源共享原则。
3.6连续治疗原则。
3.7预约转诊原则。
4.条件
4.1上转条件:
4.1.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我院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4.1.2受诊疗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例。
4.1.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1.4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4.1.5疾病诊治超出上级对我院核准的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4.1.6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4.1.7其它原因不能处置的病例。
4.2下转条件:
我院可将下列患者下转至下级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康复:
4.2.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患者。
4.2.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患者,或诊断明确、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4.2.3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2.4手术愈合后需长期康复的患者。
4.2.5需长期护理和照护的老年患者。
4.2.6自愿要求转回下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或康复者。
4.2.7医院与下级医疗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患者。
5.要求
5.1首诊
5.1.1门急诊医师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对接诊的患者进行耐心细致的问诊、详细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医技检查,认真、规范书写病历文书,做出初步诊断。
5.1.2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医师依据初步诊断(第一诊断)将患者收入相应专业的科室。
5.1.2.1各科室要按照《没有空床或医疗设施有限时的处理制度》(YLGL-109)的要求留有备用床位,急诊医师将患者收入科室时,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拒绝收治。若患者暂不能明确诊断,内科系列疾病收入内科,外科系列疾病收入外一科或外二科,精神系列疾病收入精神三科。
5.1.2.2急诊医护人员将患者送入病房后,要按照《急诊住院患者与相关科室的交接制度》(YLGL-065)的要求,及时填写《急诊绿色通道(病房/手术室)交接记录单》(附件1),与病房医护人员当面进行详细交接。病房医护人员必须及时安排好床位,不得占用急诊担架床,占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
5.1.3不需住院的患者,门诊治疗或留观治疗的,规范书写门诊病历或留观病历。若患者要求离院,医师要同患者做好沟通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患者诊断、处置、治疗方案、复诊时间以及离院原因,必要时患者签字确认。
5.1.4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患者,按照本制度5.3的相关规定执行。
5.2会诊
5.2.1因病情复杂无法确诊的患者,门急诊医师必须请相应专科会诊,明确诊断。
5.2.2急诊科请会诊时白班直接请相关专科门诊医师会诊。中午、夜间请会诊首先请急诊科相关专业医师会诊,如诊断不清,再请病房专科医师会诊。如:急诊内科请急诊外科会诊,诊断考虑外科疾病,需进一步请其他外科医师会诊的,由急诊外科负责。
5.2.3急诊外科接诊颈面部外伤病人时,接诊医师必须给予处理,根据受伤部位及范围,及时请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会诊。会诊医师必须亲自到急诊外科查看患者,不得让患者自行到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等科室就诊。若夜间无口腔科医师值班,接诊医师与患者做好沟通后给予初步处理。
5.3转诊转院
5.3.1审批流程:若患者(包括门诊和住院患者)符合本制度第4条转诊转院条件的,主管医师须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情况,由科(组)负责人在OA上发起《患者转诊(转院)申请表》,向分管业务院长提出申请,节假日和夜间电话向本系列业务院长申请,工作日补报《患者转诊(转院)申请表》。业务院长获得批准后科室直接联系120转院。
院前及门诊转诊病人:要求急诊内科、急诊外科在晨交班时进行交接,由夜班交班医师在晨交班上做情况说明,交班内容至少包括患者基本病情、诊断、转诊医院、转院原因、患方的意见和意愿、接诊医师的沟通情况、会诊情况等。如转院时间为白天,白天当班医师要与夜班医师进行详细交接,次日晨由夜班医师进行交接。
除此之外,接诊医师要将每例转院患者的基本情况(同急诊晨交班内容)通过钉钉上报给门诊部和医务科的科室负责人。
5.3.2转运主体:
5.3.2.1住院患者(以办理住院手续为节点),白班由本科医师护送,午班和夜班由急诊科医师护送。
5.3.2.2门诊患者,依据患者疾病特点和病情严重程度选择转运主体。
5.3.2.2.1患者所患疾病为首诊医师所在专业的疾病,由首诊医师(科室)负责护送。
5.3.2.2.2患者经其他门诊会诊,确定所患疾病非首诊医师所在专业的,由患者所患疾病专业的医师(科室)负责护送。
5.3.3交接:
5.3.3.1患者院内的交接:病区需急诊科转院的患者,交接地点必须在急诊科,病区医师详细填写《患者转诊(转院)交接记录单》(附件2)后将患者运送至急诊科,同急诊医师就患者病情和诊疗经过进行详细交接并签字,急诊科医师方能将患者转院。如果病区医师未填写《患者转诊(转院)交接记录单》,转院工作由病区医师负责。
5.3.3.2患者院外的交接:所有转诊至其他医院的患者,均需同对方医院医护人员就患者病情和诊疗经过进行当面书面交接,双方在《患者转诊(转院)交接记录单》签字确认,该记录单带回医院存档。住院病人由急诊科转送的,同外院医师的交接必要时由转出科室电话同对方医师补充交接,做好记录。
6.罚则
6.1门、急诊医师未对患者进行详细体格检查或必要的辅助检查或相应的紧急处置就将患者转诊、收住院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0元,若因此导致患者投诉或出现医疗纠纷的,扣罚200元,待投诉或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再按照《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6.2对于拒收、推诿患者的医师,以及未按规定流程擅自将患者转诊转院的医师,每发现一例,扣罚当事医师与所在科室的主任(正、副)/负责人各200元;若当事医师为轮转医师,扣罚当事医师、现科室和原科室主任(正、副)/负责人各200元。
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方式:门诊部0631-5960656;医务科0631-598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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