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德医风奖惩规定
发布作者:市立三院 发布时间:2019-12-23
为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1.奖励。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给予相应的奖励。
1.1收到患者及家属表扬信的科室或个人,每封奖励10元。
1.2收到患者及家属锦旗的科室或个人,每面奖励30元。
1.3在医德医风方面被上级部门及新闻媒体表扬的科室或个人,除在全院给予通报表扬外,每次给予奖励200元。
1.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为,为维护医院形象和治安中有显著成绩者给予全院通报表扬,奖励当事人500元。
以上奖励以行风办登记为准,被上级部门及新闻媒体表扬的以表扬文件或相关资料为依据。
2.处罚。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1工作中因服务态度差,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规范要求等引发投诉,经查属实,被投诉到医院的,每起处以200元经济处罚;投诉到市卫健委等上级部门,每起处以300元经济处罚。不能落实到个人的,落实到相关责任科室。
2.2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被有效投诉的,在前一次的基础上给予加倍处罚。
2.3工作中出现搞不团结,拉帮结派,科室之间不配合,在病人面前贬低同行,损人利己,嫉贤妒能,吵嘴打架(包括与同事、患者之间吵嘴打架)等情况,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300元经济处罚。
2.4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政府、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声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属实,给予当事人500元经济处罚,不能落实到个人给予科室1000元经济处罚。
2.5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收受“红包”、回扣,非法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等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的,除退回所收款项外,还处以当事人收受款项数额10倍的经济处罚。达到立案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6年度内凡受到经济处罚的,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2.7其他失职失责、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经济处罚,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3.除了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根据大形势、事件的影响程度、经济损失大小、当事人的认错态度、改正表现等,由医院党委结合其日常表现情况综合研判,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职称晋升、降低聘用等级、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解聘或辞退等。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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